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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我聊聊宗庆后和娃哈哈的公关行为,营销树立企业形象

    今天想和大家聊聊宗庆后与娃哈哈的公关操作,以及企业在广告法合规方面的一些现象,同时也谈谈理想汽车与乘龙卡车的对撞事件。

    娃哈哈一直有意识地塑造民族企业的形象。早在2000年代初,娃哈哈的公关就有意强调“民族企业”标签。但实际上,娃哈哈与“民族企业”并无太大关联。虽然国资委是最大股东,但杭州上城区国资委从未分红,这意味着企业盈利并未回馈国家。从这个角度看,娃哈哈与普通资本家企业并无本质区别。近年来,娃哈哈还通过关联企业、外围公司等方式,疑似转移收入和利润,减少对国资委的分红。

    此外,娃哈哈曾通过设立表外企业等手段,将利润转移出集团,使得集团本身变成“空壳公司”。这些操作显然是宗氏家族主导,与“民族企业”形象相去甚远。

    宗庆后在媒体采访中一直以“布鞋老总”的朴素形象示人。曾有主持人问他“你只有这一个女儿吗?”,宗庆后并未纠正。实际上,据传宗庆后有六七个子女,而非外界所知的唯一女儿。甚至有传闻称他在九十年代与女员工育有一女,2017年又与保姆育有一子。宗庆后为与杜建英所生的三名子女分别设立了7亿美元信托,总计21亿美元。令人意外的是,这三名子女——宗继盛、宗继昌、宗婕莉——均为美国国籍,这也引发了部分公众的不满。宗庆后“布鞋老总”的质朴形象因此大打折扣,许多过往的宣传也被证实为不实。

    这些对外形象的塑造,其实是宗家有意为之的营销行为。值得注意的是,这类行为本应受到《广告法》的规范。根据广告法第十四条,商业推广内容应明确标注“广告”或“商业推广”,以保障受众的知情权。但现实中,企业雇佣水军、软文推广等行为普遍未作标注,营销内容与自然内容混淆,观众的知情权被侵犯。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娃哈哈,许多企业在产品宣传时也未严格遵守广告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,导致营销乱象频发。

    说到广告法,不得不提今年八月理想汽车与乘龙卡车的对撞事件。理想汽车在宣传自家产品安全性时,直接展示乘龙卡车的品牌Logo,并通过对比突出自身优势。这种做法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关于“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”的规定。理想作为大型企业,却在广告中公然踩踏竞品,实属不当。

    整体来看,国内不少企业在宣传和营销过程中存在“擦边球”行为,游走在法律边缘。由于执法不严,一些企业长期无视广告法,通过误导和不规范宣传获得市场优势,形成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的局面。

    再说小米的营销。小米与B站博主的合作商单中,明确要求对比并拉踩苹果,突出小米手机的优势。这种明目张胆违反广告法的行为,在大企业中也屡见不鲜。作为曾经的小米用户,我对雷总和小米的评价也因此大打折扣。以前我会为家人、自己购买小米的手机、电脑、路由器等产品,但现在除了测评外,基本不会再选择小米,尤其是小米汽车。

    归根结底,企业的营销推广行为如果不严格按照广告法规范,未标注广告、随意拉踩竞品,最终损害的是大众的知情权和市场的健康发展。希望未来能有更多人关注并推动这一问题的改善。